照明工程中常用光通量法(或光流法)供人評估各類場所明亮度依據,流明和照度是評估用指標值。
流明(Lumen,Lm):
光能發射時,以肉眼所測得之量稱光通量。光通量是光之能量通過程度,即光之流量,可稱為光束或光線,以F表示之。單位為流明。一盞20W日光燈1200Lm,一盞40W日光燈3100Lm。
勒克司(Lux,Lx):
在照面上某點上照度,指該點單位面積之光通量,以E代表之。單位為勒克司(Lux)。 例如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103條建築物學校課桌300-500Lx,住宅閱讀300-750Lx。
依光通量法公式
F=ExA/UxM
F:所需燈具光通量(Lm)。
E:作業面照度要求(Lx)。
A:作業面積(M²)。
U:照明率(%),依燈器之配置,室內反射率等複雜因素而決定,
約30~60%。
M:維護率,指燈具隨使用時間污損而降低效率,約70~
80%。
因參數U、M隨外在因素影響變化很大,為簡化問題選用UxM=0.5,以利後續選擇燈具數量和型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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