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依所需供電電壓和型式(單相、三相或二者皆需要)及所有用電設備的最高可能負荷量和使用時間。概估用電容量,與台電公司簽訂所需供電方式和契約容量。使用一段時間後,依低壓用電歷史資料的比較分析,再做容量變更。
例如:泰盛大樓後棟公設用電情況,如90年11月15日申請低壓用電歷史資料。
台大體育館 (台大主機檢修照片)
附註:
1.於89年10月25日申請降低契約容量至35KW,夏季每月可節省基本電費部份
(75-35)x228=9,120元
2.每月功率因數皆為100%,需降低投入電容器數量,減少耗電量的可能性。
3.平均最高負荷17KW。可降低台電契約容量至20KW。以90年9月電費為例:
A.契約容量35KW時
基本電費:35x228=7980
7980x(1-20x0.0015)=7740.6
流動電費:35x60x1.44=3024
(5000-35x60)x1.65=4785
(3024+4785)x(1-20x0.0015)=7574.7
營業稅:(7740.6+7574.7)x0.05=765.8
合 計:765.8+7740.6+7574.7=16081.1
B.契約容量20KW時
基本電費:20x228=4560
流動電費:20x60x1.44=1728
(5000-20x60)x1.65=6270
合 計:(4560+1728+6270)x1.05=13194
C.採用B方案,每月可節省2900元。